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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龍政辦〔2023〕6號 關于印發華龍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時間:2023-11-29 來源:濮陽華龍區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濮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濮陽現代服務業開發區管委會,東北莊雜技文化園區管理中心:

華龍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117 

(此件公開發布)

 

 

 

 

 

華龍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濮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定義與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境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政府認定需要采取應急措施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應對工作。

因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主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的上級預案為《濮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實施本預案應急響應措施時,要符合相關上級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相關內容,與上級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總體要求保持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做好銜接;同時與《濮陽市華龍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清晰界定、相互支持、做好銜接。

本預案是我區突發環境總體預案體系組成部分,與我區其他領域專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其下級預案包括各鄉鎮(街道)和各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預案。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華龍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政府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超出事發地鄉鎮(街道)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并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長擔任,必要時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是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局長擔任。區有關部門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并組成相應工作組開展有關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指揮部總指揮視情況指定。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單位職責,牽頭或參與工作組相關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國家、省、市已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指導、協調工作組的,區級組織指揮機構在國家、省、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領導或該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2  鄉鎮(街道)組織指揮機構

鄉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鄉鎮(街道)共同負責或由區政府負責。

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跨縣(區)政府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區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請求,或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請求,再由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向市政府請示后確定。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存在風險場所的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以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和發布權限,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2.2 預警信息發布

政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預警信息處理和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收集、分析、研判環境風險信息。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水利調度、自然災害等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并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區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內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要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志,加大宣傳力度、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健康防護措施等。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涉及飲用水安全時,做好儲水和啟用預備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資的,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并做好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提出防范措施建議等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要根據事態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應急措施。

預警的調整、解除和預警信息發布的主體及程序相同。

4    信息處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政務值班電話、12345政務熱線、12369生態環境舉報熱線、生態環境微信舉報平臺、生態環境在線監測監控設施等多種渠道,加強對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收集和監控。生產安全、社會治安、交通運輸、水利調度、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次生環境污染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相關信息的收集和監控,并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并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同時,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隨時核實、補充并報告有關信息。涉及放射源丟失的還應當同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4.2  事件信息核實

區生態環境部門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實事件的信息來源、發生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因環境污染導致人員傷亡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受體和重要環境監測斷面等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先期處置情況等,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4.3  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

4.3.1 事件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在1小時內分別向區委、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在2小時內向委、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進行核實,并在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鄉鎮(街道)及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后,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級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突發環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環境事件;

5)超出事發地應對能力,需要大范圍甚至全省、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黃河、海河等重點流域干流水質超標及產生跨省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有可能發展成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環境事件;

8)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先于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4.3.2 事件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對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當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應當先報告,并注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4.3.3 事件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政府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接到通報政府組織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鄉(鎮)辦、部門要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涉及跨縣(區)、市、省污染的,由政府或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報市政府或市態環境局。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地縣(區)政府組織實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根據事件損失情況、事件發展趨勢等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5.2  響應程序

5.2.1  Ⅰ級、Ⅱ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Ⅰ級或Ⅱ級響應。

5.2.2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市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啟動Ⅲ級響應要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加強與事發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并按規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及時向政府、生態環境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3)成立現場指揮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實施具體行動方案,啟動事發地政府相應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4)組成應急專家組,分析研判情況。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事發地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指揮部其他組成部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要求,根據各自職責采取以下行動:

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報告指揮部。

2)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請求。

事發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2.3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政府負責啟動Ⅳ級響應,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市生態環境局為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指導、協調和技術支持,并視情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情況。啟動Ⅳ級響應要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2)市生態環境局保持與區突發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調集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必要時,派出或協調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并為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3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政府各鄉鎮(辦)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現場應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或在預警行動的基礎上,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先期處置,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同時,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區政府負責現場污染處置工作區政府要在進行先期處置的同時,組織生態環境、公安、水利、應急等有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肇事者,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參與先期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及時收集、保全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證據。

5.3.2  現場應急處置

根據規定成立的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及各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依法及時公布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保護區。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通信等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7)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到威脅和可能受到威脅人員的疏散和撤離的時間、方式。

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5.3.3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及事發地的水文、氣象、地理環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劃定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及時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轉移受到威脅和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同時,妥善做好轉移人員的醫學救援、生產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救護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組織、指導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療物資,支援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應急監測、預報、預警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自然生態環境和伽瑪輻射劑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擴散特征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生態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開展監測,并發布事發地的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信息,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3.6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價格監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政府24小時內在官“兩微一端”(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平臺上發布事件信息,并結合事件進展持續公開信息。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或者敏感突發環境事件時,政府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事件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負責。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

應當依托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媒介,采取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對事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處理。

5.3.8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救災物資存放等地點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4  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現場的各專項應急處置工作已無繼續的必要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6    后期工作

6.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生態恢復重建和環境修復的依據。

6.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6.3  善后處置

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隊伍、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環境應急專家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依據本預案,緊密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實際和特點,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演練,提高指揮、協調和現場救援能力。區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7.2  物資與資金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物資、生活必需品等供給。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區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區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通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保障應急期間通信網絡安全暢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控,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7.4  處置現場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治安秩序。在環境應急組織機構領導下,公安部門要針對當地社情、民情,加強事發區域治安管理,視現場情況加強治安力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7.5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和運用。發揮各級應急指揮技術平臺作用,提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等事項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水平。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五)Ⅳ、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六)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區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指揮部由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華龍分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華龍區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中心商務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氣象局、國網濮陽供電公司市中供電部、區武裝部、消防救援隊、中國移動河南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中國聯通濮陽分公司華龍區營銷中心、中國電信濮陽分公司部門和單位組成。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方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

一、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研究確定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二)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負責發布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宜。

(五)向政府及生態環境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六)參與協調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工作,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二)協助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的預防、處置工作;組織、指揮、調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參與特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認定,對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核查、認定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三)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四)組織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六)視情況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污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牽頭,市公安局華龍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華龍分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中心、國網濮陽供電公司市中供電部華龍區消防救援隊、事發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等參加(必要時,中原油田參與,下同)。主要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劃定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到威脅和可能受到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依法核查生態環境部門移交涉嫌構成環境違法犯罪的線索,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偵辦;對出入污染區域車輛機械進行必要的洗消處理;協調華龍區消防救援隊等有關方面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二)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華龍區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氣象局、事發地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等參加。主要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災害、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的應急監測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有關方面的監測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三)醫學救援組。委牽頭,公安局華龍分局、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市場監管局,事發地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組織、指導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統計死亡、中毒(或受傷)人數和住院治療人數;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四)應急保障組。應急管理局牽頭,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華龍分局消防救援隊、民政局、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區文廣旅體局、國網濮陽供電公司市中供電部、事發地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等參加。主要負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五)新聞宣傳組。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牽頭,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區文廣旅體中國移動濮陽分公司、中國聯通華龍區營銷中心、中國電信濮陽分公司、事發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收集分析社會輿情和公眾動態,加強與媒體溝通,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工作;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六)社會穩定組。由市公安局華龍分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局、交通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事發地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等參加。主要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穩定。

(七)調查評估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具體情況,由現場指揮部指定部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華龍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華龍區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中心衛健委、應急管理局、氣象局,事發地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等參加。主要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責任和應急處置工作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

(八)專家組。現場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組織環境監測、工業管理、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評估、輻射、防化、氣象、生物、消防、水利水文、損害索賠等領域專家參加。主要負責明確環境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別;分析環境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件的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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