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專題專欄 > 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 > 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善
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
時間:2021-05-17
來源:濮陽華龍區
1.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依規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2.行政規范性文件沒有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沒有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沒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各項基本權利;沒有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沒有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3.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率達100%。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對文件的制定主體、程序和有關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的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體審議。
4.沒有發生因行政規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報的情況,或者因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超越法定職權,被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況,被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認定為不適用不合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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